维全特成分 盐酸培唑帕尼维全特注意事项: 对肝脏的影响 在培唑帕尼使用期间,已经报告有肝衰竭(包括死亡)的病例。轻度或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应慎用培唑帕尼,并且应密切监测。 培唑帕尼800mg每日一次是用于血清肝功能检查轻度异常(定义为胆红素正常但有任何程度的alt升高,或者无论alt的值为多少,胆红素升高不超过1.5倍uln)患者的推荐剂量。 对于中度肝损害(定义为无论alt的值为多少,胆红素升高>1.5-3倍uln)的患者,建议将培唑帕尼的剂量减少至200mg每日一次(见【用法用量】和【药代动力学】)。 不建议重度肝损害(定义为无论alt的水平如何,总胆红素>3倍uln)患者使用培唑帕尼。在这些患者中,尽管差异较大,但在200mg剂量下的暴露量明显减少,认为不足以获得临床相关效果。 在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中,可观察到血清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胆红素升高(见【不良反应】)。在大多数情况下,alt和ast升高为孤立性报告,未伴有碱性磷酸酶或胆红素升高。 60岁以上的患者出现alt轻度(>3倍uln)至重度(>8倍uln)升高的风险较高。携带hla-b*57:01等位基因的患者在培唑帕尼治疗中出现alt升高的风险也更高。所有接受培唑帕尼治疗的患者,无论基因型和年龄,都应监测肝功能(见【药理毒理】)。 在培唑帕尼治疗开始之前,以及在第3、5、7、9周,应监测血清肝功能指标。此后,应在第3个月和第4个月以及有临床指征时进行监测。第4个月之后,应继续定期监测。 对于基线总胆红素的数值≤1.5倍uln,且ast及alt的数值≤2倍uln的患者,其剂量调整指南参见表3。 表3针对药物性肝毒性的剂量调整指南 培唑帕尼和辛伐他汀合用会增加alt升高的风险(见【药物相互作用】),应谨慎用药并密切监测。 对于已存在肝损害的患者,基于治疗期间血清肝功能检查的结果,除建议轻度肝损害的患者采用培唑帕尼800mg每日一次进行治疗和中度肝损害的患者将起始剂量降低至200mg每日一次外,尚无进一步的剂量调整指南。高血压在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中,已观察到高血压事件,包括新诊断的血压升高症状性发作(高血压危象)。 在培唑帕尼治疗开始之前,应控制好血压。治疗开始后不久(培唑帕尼治疗开始后不超过1周),即应对患者的高血压进行监测,并在此后进行频繁监测,以确保血压能够得到控制。血压水平升高(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100mmhg)一般发生在治疗早期(约40%的病例发生在前9天内;约90%的病例发生在前18周内)。 应监测血压并及时采用标准抗高血压治疗,同时调整培唑帕尼的剂量(根据临床判断中断治疗,然后以降低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见【用法用量】和【不良反应】)。如有证据表明患者存在高血压危象,或在使用抗高血压药物治疗并减少培唑帕尼的剂量的情况下仍存在严重和持续性的高血压,应终止培唑帕尼的治疗。 可逆性后部脑病综合征(pres)/可逆性后脑白质脑病综合征(rpls) 培唑帕尼的治疗中曾有pres/rpls病例的报告。pres/rpls可能引发头痛、高血压、癫痫发作、嗜睡、意识模糊、失明及其他视觉和神经系统紊乱,并且可能是致死性的。出现pres/rpls的患者应永久终止培唑帕尼治疗。 间质性肺病(ild)/肺炎 曾报告过与培唑帕尼相关的ild(可能是致死性的,见不良反应)。应监测患者是否出现具有ild/肺炎指征的肺部症状,并对出现ild或肺炎的患者停用培唑帕尼。 心功能不全/心力衰竭 在既往存在心功能不全的患者中开始治疗前应考虑培唑帕尼的风险和获益。尚未研究培唑帕尼在中度至重度心力衰竭患者或lvef低于正常值的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 在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中,曾出现过心功能不全事件,如充血性心力衰竭和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降低(见【不良反应】)。在一项培唑帕尼对比舒尼替尼的rcc随机临床试验中,在有基线和后续lvef测定值的受试者中,培唑帕尼组有13%(47/362)的受试者出现心功能不全,舒尼替尼组有11%(42/369)的受试者出现心功能不全。两组均有0.5%的受试者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 在其他适应症的随机临床试验中,培唑帕尼组有11%(16/142)的患者出现了心肌功能不全障碍,14/30而安慰剂组的这一比例为5%(2/40)。在其他适应症的iii期临床试验中,有1%(3/240)的接受培唑帕尼治疗的患者出现了充血性心力衰竭,且该事件在研究结束时未缓解。 在其他适应症的试验中,接受培唑帕尼治疗的16例心肌功能障碍患者有14例并发高血压,这可能会增加心脏后负荷,从而加重有风险因素的患者(如既往接受过蒽环类药物治疗的患者)的心功能障碍。 应监测血压,并及时采用抗高血压治疗,同时调整培唑帕尼的剂量(根据临床判断中断治疗,然后以降低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见【注意事项】)。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的临床体征或症状。对于存在心功能不全风险(包括既往接受过蒽环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建议进行基线和定期的lvef评价。 在入组其他适应症的iii期研究的患者中,有99%(243/246)的患者接受了蒽环类药物治疗。既往蒽环类药物治疗可能是心功能不全障碍的风险因素。如有临床指征,lvef显著降低的患者在中断培唑帕尼治疗和/或减量的同时,应接受高血压治疗(如患有高血压,参见上文关于高血压的部分)。 qt间期延长和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在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中,曾出现过qt间期延长和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事件(见【不良反应】)。 对于既往有qt间期延长病史的患者、服用有可能延长qt间期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或其他药物的患者、以及先前存在心脏疾病的患者,应慎用培唑帕尼。当使用培唑帕尼时,建议进行基线和定期的心电图监测,并将电解质(如钙,镁,钾)维持在正常范围内。 动脉血栓事件 在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中,曾观察到心肌梗死、心绞痛、缺血性脑卒中以及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见【不良反应】)。曾观察到致死性的动脉血栓事件。血栓事件的风险较高的患者或有血栓事件史的患者应慎用培唑帕尼。 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未纳入在既往6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事件的患者。有关治疗方案的决策应以患者个体的获益/风险评估为基础。 静脉血栓栓塞事件 在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中,曾出现过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静脉血栓和致死性肺栓塞。在其他适应症人群和rcc人群的发生率分别为5%和2%。血栓性微血管病15/30 在培唑帕尼单药治疗、与贝伐珠单抗联合治疗、以及与托泊替康联合治疗的临床试验中,均曾报告出现过血栓性微血管病(tma)(见【不良反应】)。出现tma的患者应永久终止培唑帕尼治疗。治疗停止后观察到tma逆转。培唑帕尼尚无与其它药物联合治疗的适应症。 出血事件 在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中,曾报告有出血事件发生(见【不良反应】)。曾发生过致死性出血事件。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未纳入在既往6个月内有咯血、脑出血或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出血史的患者。有显著出血风险的患者应慎用培唑帕尼。 胃肠穿孔和瘘 在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中,曾有胃肠穿孔或瘘事件发生(见【不良反应】)。曾发生致死性的穿孔事件。有胃肠穿孔或瘘风险的患者应慎用培唑帕尼。 伤口愈合 尚未进行过任何有关培唑帕尼对伤口愈合影响的正式研究。由于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抑制剂可能会损害伤口愈合,在进行择期手术前至少7天,应停止培唑帕尼治疗。决定手术后是否再次开始培唑帕尼治疗,应以切口完全愈合的临床判断为依据。对于伤口裂开的患者,应终止培唑帕尼治疗。 甲状腺功能减退 在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中,曾有甲状腺功能减退事件发生(见【不良反应】)。在培唑帕尼治疗开始之前,建议检测基线甲状腺功能,对于甲状腺功能减退的患者,应按照标准的医疗实践进行治疗。在培唑帕尼治疗期间,对所有患者应密切观察甲状腺功能减退的体征和症状。应定期进行甲状腺功能的实验室监测,并按照标准的医疗实践进行处理。 蛋白尿 在培唑帕尼的临床研究中,曾报告有蛋白尿事件发生。建议在基线和治疗期间定期进行尿液检查,并且应监测患者的蛋白尿恶化情况。如患者出现肾病综合征,应终止培唑帕尼治疗。 气胸 在培唑帕尼治疗其他适应症的临床研究中,曾有气胸事件发生(见【不良反应】)。患者在使用培唑帕尼治疗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是否有气胸体征和症状发生。 感染 曾有严重感染(伴或不伴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病例的报告,在一些病例中出现致死性结局。 与其它全身性抗癌疗法联合使用 出于对毒性和/或死亡率升高的担忧,提前终止了培唑帕尼联合培美曲塞(非小细胞肺癌(nsclc))和拉帕替尼(宫颈癌)治疗的临床试验。有关这些治疗方案的安全有效的联合给药剂量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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